高加索犬绝育手术后会出現的难题

高加索犬

一部分的养宠物父母应当归属于“绝育手术派”,为了更好地避免 小狗繁育子孙后代,防止发情期情况下产生的困惑,父母们会给小狗执行绝育。高加索犬是一种大中型的高加索犬,在绝育手术后也很有可能会出現一些难题,它是非常值得父母去关注和留意的。

临床医学显示信息,高加索犬在历经绝育后,无论是男性或者雌虫的高加索犬身体的均衡都是会被摆脱。被绝育手术后的高加索犬不容易在代谢男性或雌激素,而没了孕激素的作用,高加索犬就不容易发情期,并且其的饮食搭配、个人行为情况便会产生一些转变。

许多 被绝育手术的高加索犬,在术后都是会越来越尤其能吃,因而长胖的概率也大大增加。自然,没了发情期,高加索犬的心态也不会产生非常大的起伏,防止了狗狗发情情况下的困惑和不便。

有关高加索犬是不是应当绝育手术的难题,大家应当更加客观性的对待。依据具体情况,挑选是不是要给狗狗绝育。不必盲目跟风的去觉得绝育手术是对或是是错,应当用客观性的心态去考量小狗是不是确实必须绝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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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太原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太原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太原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犬只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所在地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五条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乡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事处、乡(镇)应当配合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机关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和社会公德教育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培训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机关、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犬只免疫、登记

第十条犬只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下列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一)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三)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四)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五)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犬只。

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经县(市、区)机关批准。

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的具体目录由市机关、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九条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实行圈养、拴养;

(三)外出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

(四)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医疗教育场所;

(三)少年宫、青年宫等活动场所;

(四)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餐厅、酒店和商店等经营场所;

(六)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

(七)公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和动物园等公共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识。

第二十三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市、区)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并送至机关犬只留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

禁止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禁止遗弃或者犬只。

第二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由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收留。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由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收留。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市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第四章 犬只经营、留检、认养

第三十一条单位、个人开办犬只养殖场应当依法批准。

犬只养殖场所的选址,应当在重点管理区域外远离城镇以及人员密集地区;犬舍内每只大型犬只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八平方米,犬只活动区域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且养殖区、生活区分开。

第三十二条市应当规划建设犬只交易市场。

犬只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城镇以及人员密集地区。

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禁止在犬只交易市场外销售犬只。

第三十三条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向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举办大型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应当经农业农村部门检疫合格后,在活动举办的二十日前依法到举办地的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机关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

第三十七条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只,经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犬只领养人应当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八条收留的犬只自被收留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

无主犬只和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由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机关批准,可以开展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养犬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机关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实施养犬登记,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等案(事)件,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诊疗、规模养殖等监督管理,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疾病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诊治以及疫情监测等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城乡管理部门负责设摊占道经营犬只以及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便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清除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粪便。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劝阻养犬违法行为,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个人,对流浪犬、脱离饲养人监管的有证犬只进行收管并上报机关。

第四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种类、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时间、免疫情况;

(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记录;

(四)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机关发现犬只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业农村部门给予强制免疫。

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养犬人的处罚结果应当通报同级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五十元罚款:

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三次以上的,由机关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未实行圈养、拴养的;

(二)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三)由无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犬只伤害他人的;

(二)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三)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参与“斗犬”的,由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犬只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遗弃犬只的,由机关责令领回或者将犬只送到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拒不领回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机关犬只留检机构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或者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只交易市场外销售犬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二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太原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太原市犬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下载APP

太原市犬证办理方式是线上申请,线下领取,官方线上平台为“68宠物”APP,“68宠物”APP可在应用商店中搜索下载,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下载:

安装并登录后,可以在首页进入“犬证服务”,然后将地址选择定位太原。进入“犬证办理”,选择“个人”或“单位”。

第二步:上传资料

根据步骤,分别需要提交:

①养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

②养犬人居住证明照片

③宠物正面、侧面照片

④宠物免疫记录

⑤选择离您较近的点

第三步:等待审核后领取

申请完成后,由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前往点登记。

太原养犬登记办理费用:

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太原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类

太原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如: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英国斗牛犬以及成年犬体高超过40厘米的大型犬等,一律禁止个人饲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解读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本月15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和以往本市相关规定有何不同?条例实施后,“无证犬”能否因此减少?不文明养犬行为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一户一犬”又将怎样具体执行?……针对一些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请市人工委主任丁伟等给予权威解读。

收费标准将正式公布

【现象】本市办理狗证分区域收费,中心区域2000元,环线外1000元,农村100元。据门统计,本市经登记饲养的犬只,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4.5万条,增至目前的14万条。另据推测,本市无证犬只的数量超过60万条。可见,登记办理狗证的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相当一部分养犬人,因为收费太高而不为爱犬,四分之三“无证犬”的现象令人深思。

【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解读】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市物价局、市农委已确定了收费标准:狂犬病免疫采用进口疫苗需60元,采用国产疫苗需40元,电子标识植入需60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在不高于这一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免疫点的具体收费标准。

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则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循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正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5月15日条例实施前正式向社会公布。

另外,条例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每户限养一犬,已办理登记依然有效

【现象】陈先生家养两条狗,均办理了养犬登记,已连续7年缴纳管理费。孙女士也养了两只狗,但之前并未办狗证,面对“每户限养一犬”的规定,他们的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

【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解读】“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其中的“户”,以“房”为单位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如果家中已经饲养两条或以上犬只的,要分成两种情况:一,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养犬登记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二,没有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必须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给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至于“不免疫不登记的犬只”,如果主人硬要把犬只关押在家中当作黑户犬,一经发现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城郊情况的不同,限养范围为城市化地区。条例对“城市化地区”作了说明,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现象】市民楼先生家养一只德国牧羊犬,他出门遛狗时,牧羊犬彪悍的外形常常让周围百姓避之不及。

【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解读】市会同市农委核定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范围。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如违反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门收容犬只。

幼犬满三个月须打疫苗

【现象】不少市民选择领养刚生下来的幼犬,但因接种点太远不方便,有的市民没有及时为幼犬打免疫针,埋下隐患。

【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解读】为了方便市民就近给犬只接种疫苗,本市在徐汇、长宁、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普陀等9个中心城区新设置了19家接种点,平均每个区有2家,这些接种点全部挂有统一的接种标识。而在其余9个区(县),共设置了130家左右的接种点,这些接种点统一挂印有“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标牌。市民必须到有资质的机构,给出生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疫苗。

死犬尸体不得自行掩埋

【现象】一些犬主发现犬只感染狂犬病的,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及时报告;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往往采取掩埋、乱扔的方法,给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解读】现在,每个区都有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养犬人如果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及时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就会针对不同病例作出不同处理。死犬尸体如果违反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责令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园等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禁狗令

【现象】对许多养犬者来说,免费公园、开放式绿地是绝佳的遛狗场所。

【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解读】除了条例规定禁止的,公园等场所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但如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犬只外出应当挂牌束带

【现象】许多犬主遛狗时喜欢解开牵狗绳,让宠物狗自由活动,狗狗是开心了,却让其他游客胆颤心惊。还有犬主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弄堂里又脏又臭,居民经常投诉狗粪扰民问题。

【规定】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大型犬只还须戴嘴套。违反这几项规定的,由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最高500元的罚款。

【解读】条例强化了对养犬人自律的要求,设专章规定养犬行为规范,其中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排泄物污染环境、弃犬管理、染疫犬只处置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重在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市民规范养犬。丁伟表示,立法的功能毕竟是有限的,本市一些狗患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我们并不奢望,也无法期待法规一出台,就能一夜之间解决所有的“狗患”,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狗患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养犬管理等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法律与道德互相重叠的领域。目前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养犬行为,大多属于不文明行为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在这些领域,法律有时无法代替道德的作用。为此,立法在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确定了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养犬管理原则。

收容、领养流浪狗须认可

【现象】目前本市存在一定数量的流浪犬,这些流浪犬中一部分是养犬人遗弃的犬,这些犬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不少市民认为应该组织一个团体去抚养,一些组织和民众也很愿意参与收容领养。

【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解读】允许和鼓励爱犬人士、行业协会等领养收容犬只,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措施,也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具体收容、领养工作,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细则。

什么狗适合套房饲养???

我觉得可以养贵宾,博美,吉娃娃等小型狗.你可以训练狗不乱叫,只要别养藏獒就OK~~呵呵~~

千万不要养大狗,长大后体重不要超过十五斤,大一点的狗要发起狂来是很可怕的,而且很难.

再乖的狗都不能保证没有发狂的时候,所以一定要小心,特别在城市里,养只小小狗会容易处理很多。

还是养吉娃娃吧!乖巧又伶俐,聪明又活泼,小样怎么看都可爱。最重要的是不会给你带来太多负担:不会啃家具,不会吃多少都吃不饱,也不会乱叫,又和人亲,家里不会有异味,比猫还乖,真的很可爱,不信试试~~

一般在幼犬时期,犬除了肚子饿和惊吓、疼痛才会吠叫。但当犬养至8个月龄以上后,性格就逐渐改变,犬的本能使其警戒性逐渐增强。一有点风吹草动就会大声吠叫。尤其是一些小型犬和无专门训练的犬,不分青红皂白,甚至连客人来访或有人路过就要乱叫不止。有些神经质的犬,可以一直在客人面前吠个不停,令主人尴尬不已。因此必须对犬进行吠叫的有关训练。平时,当犬不合时宜吠叫时,犬主就要发出“停”或“别叫”等不准犬吠叫的口令。如果犬能服从口令收口,主人应立即对其进行夸奖并让它坐在身旁,其头部和背部表示奖励。如果犬不听命令继续吠叫,可使用适当力度拍犬的鼻尖进行惩罚。一般经过多次训练后,犬能掌握主人的情绪和口令,就不会随便吠叫了。对有些屡较不改的犬,现在有一种进口的电子项圈,挂在犬脖子上,当犬乱吠时,主人只须按动遥控器,电子项圈就会发出刺激电流,使犬感到难受而停止吠叫。几次之后就能形成条件反射。

新买或领养的犬回到家里后,由于对新的主人和环境非常陌生,开始的几天肯定表现的比较恐慌和不安,尤其是一些幼犬,还没完全短奶,离开母犬的哈护后,对新的环境极不适应,甚至通宵吠叫,令人心烦。所以,对于新来的犬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对于幼犬,必须为其准备好一个不要太大的笼子,放置在较为安静和温暖的地方,里面垫上柔软的垫物,放上一件供其啃咬的玩具。幼犬除了吃食和排泄外,一般都将其关在笼内,幼犬有了会觉得有安全感,就不会长时间吠叫。晚上最好将笼子放在主人床边,当幼犬吠叫时轻声和其说话,幼犬就会安静下来。两、三天后幼犬适应了,才将笼门打开让其自由活动。

(二)严禁刺激新犬。主人和犬对话的语气应当小声温和,避免粗暴和突然的动作。新来的犬由于对新环境不适应,有时会出现一些错误行为,这时你应当暂且容忍,不要急于去训练它。因为太多的呵斥和会使它感到不安和沮丧,甚至对你产生戒意。

(三)新主人对新来的犬应该热情,可多去逗引和它,多与其玩耍,使它感到与你在一起有无穷的乐趣,赢取犬对你的信任。

(四)向原主人了解新来的犬的生活习惯,开始几天应维持原来的食谱和习惯,避免突然去改变它。

(五)新主人应当亲自照顾新来的犬,其他人尽量不要随便接触新犬,尤其是要避免原主人来探望新犬,影响新犬的安定情绪。

(六)新来的犬应当在室内关养一段时间后,当其对新主人和生活环境完全适应后,才可带其到室外活动和做进一步的训练。

辩论赛,反对狗肉节的观点。看法,立场。

印度人将牛恭为神,他们不吃牛肉,印度人有没有不让全世界吃牛肉?

穆斯林将猪恭为神,他们不吃猪肉,穆斯林有没有不让全世界吃猪肉?

佛教认为众生平等,他们不吃鸡鸭鱼肉,和尚有没有不让我们吃肉?

反倒是爱狗人去砸玉林人的习俗,我就想问句你们不吃,觉得残忍你们可以不吃,

但你们无权不允许别人不吃狗肉,请尊重法律

爱狗人士不断的说,狗的来路不正是偷来的,毒死的,是贵宾犬,先抛开这类比例多少,

我认为类似养狗大王樊宪涛的标准狗肉养殖市场提供优良的狗肉,我们大可开心的吃,大胆的吃,健康的吃,因为吃狗不犯法

看一看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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